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邓玲、潘德坚:
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李灿添与被申请人邓玲、被执行人潘德坚其他执行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佛南法执加字第19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灿添撤回本案的追加申请。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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