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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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南法里民一初字第304号原告黄楚希与被告杨桂挺、刘华胜民间借贷纠纷 开庭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5-02-12 09:20:19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刘华胜:

本院受理原告黄楚希与被告杨桂挺、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佛南法里民一初字第304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庭前证据交换传票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被告杨桂挺向原告返还15万元借款及利息(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返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逾期则按双倍利息支付);被告刘华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彭建华、代理审判员麦上康、人民陪审员李杰安组成合议庭,审判长由彭建华担任。本院定于2015年4月13日9时00分、9时10分在本院里水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进行庭前交换证据和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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