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吴芹、田明生:
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人何腾勇与被申请人吴芹,被执行人田明生其他执行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佛南法执异字第23号执行异议申请书、证据材料副本、听证成员通知书、听证传票。申请人请求本院判令:裁定追加吴芹为(2014)佛南法九执字第282号案的被执行人。
上述诉讼资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决定由审判员刘晓霞、审判员叶晓青、助理审判员马少锋作为听证成员于2015年4月8日上午9时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审判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听证,并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