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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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执加字第2号申请人何腾勇与被申请人吴芹、被执行人田明生其他执行一案 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5-02-06 11:54:13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吴芹、田明生:

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人何腾勇与被申请人吴芹、被执行人田明生其他执行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2015)佛南法执加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何腾勇追加吴芹为(2014)佛南法九执字第282号案被执行人的申请。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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