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张小荣、张璐平:
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鑫冠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小荣、被执行人张璐平其他执行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佛南法执加字第14号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证据材料副本、听证成员通知书、听证传票。申请人提出申请请求本院裁定:追加被申请人张小荣为(2015)佛南法里执字第32号案的被执行人。
上述听证资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决定由审判员吴晓岚、人民陪审员黎燕华、人民陪审员陈艳芬作为听证成员于2015年3月30日下午3时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审判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听证,并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