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佛山市瑞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本院审理的原告北京日创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罗行经济联合社、被告佛山市瑞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4)佛南法民三初字第86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4)佛南法执异字第91号《执行裁定书》;二、确认(2014)佛南法丹执字第189号案中查封的RC-165商用酸奶机26台、RC-420B商用酸奶机8台、RC-270商用酸奶机9台属原告北京日创电器有限公司所有;三、停止对上述第二项所列商用酸奶机的执行;四、驳回原告北京日创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97.5元(原告已预交100元),由原告负担360元,由被告佛山市瑞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97.5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定,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