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区柱均:
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人颜冬梅与被申请人何柳婵、被执行人区柱均其他执行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佛南法执加字第120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追加何柳婵为(2014)佛南法樵执字第325号案的被执行人。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