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苏建木:
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杨会强与被申请人蔡缨、被执行人苏建木其他执行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佛南法执加字第143号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证据材料副本、听证成员通知书、听证传票。申请人起诉请求本院判令:追加蔡缨作为(2014)佛南法九执字第277号案的被执行人。
上述诉讼资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决定由审判员吴晓岚、人民陪审员黎燕华、人民陪审员陈艳芬作为听证成员于2015年3月6日下午2时3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审判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听证,并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