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彭英、李志成、廊坊市英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人佛山市南海里水展雄图装饰材料厂与被申请人彭英、李志成,被执行人廊坊市英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其他执行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佛南法执异字第219号对驳回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书、证据材料副本、听证成员通知书、听证传票。申请人请求本院判令:撤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佛南法执加字第92号民事裁定,并裁定追加两被申请人彭英、李志成为(2014)佛南法里执字第463号案的被执行人。
上述诉讼资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决定由审判员刘晓霞、人民陪审员钟晓明、人民陪审员谭翠勤作为听证成员于2015年2月9日下午2时3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审判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听证,并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