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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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南法民三初字第969-2号原告寇志良等与被告被告朱明辉等、第三人成都市金城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4-12-09 13:37:30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南海大厦(斗门)经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成都市圣源文博房地产开发公司、成都市金城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

关于本院受理的原告寇志良、李传贞、陈盘学、白学英、杭宜生、徐宁、蒲瑞雪、周欢与被告朱明辉、朱明啟、南海大厦(斗门)经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成都市圣源文博房地产开发公司、第三人成都市金城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3)佛南法民三初字第969-2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寇志良、李传贞、陈盘学、白学英、杭宜生、徐宁、蒲瑞雪、周欢的起诉。本案免交诉讼费,对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50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经原告申请,本院退回予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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