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马华研:
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敏科诉被告陈飞、马华研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296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一、请求确认登记在黎敏科及马华研名下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南海大道南7号美豪邨豪景阁8层C单元的房屋(价值为人民币叁拾万元整)归原告黎敏科一人所有;二、请求法院解除对佛山市南海区南海大道南7号美豪邨豪景阁8层C单元的房屋的查封措施;三、本案的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上述诉讼资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本院决定由审判员吴晓岚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黎燕华、人民陪审员陈艳芬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0日上午9时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审判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