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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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与被告刘学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区人民法院2014-12-04 19:22:48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刘学惠: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与被告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佛南法里民三初字第32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庭前证据交换传票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被告支付:1、物业管理费12146.45元;2、物业管理费滞纳金4448.44元,暂算至2014年9月30日,应计算至实际清偿日;3、水费15.9元;4、车位管理费120元;5、公摊电费259.98元;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彭建华、代理审判员麦上康、人民陪审员李杰安组成合议庭,审判长由彭建华担任。本院定于2015年2月12日10时00分、10时10分在本院里水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进行庭前交换证据和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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