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彭英、李志成、廊坊市英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人佛山市南海里水展雄图装饰材料厂与被申请人彭英、李志成,被执行人廊坊市英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其他执行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佛南法执加字第92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佛山市南海里水展雄图装饰材料厂追加彭英、李志成为(2014)佛南法里执字第463号案被执行人的申请请求。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