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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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洪兴钢管有限公司与被告沈艳权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4-11-25 09:54:33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沈艳权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洪兴钢管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佛南法里民二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沈艳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洪兴钢管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0262元以及违约金25065.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03.2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并于给付上述款项同期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因异议不成立,被告应向本院交纳100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Ο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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