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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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冯浩斌与被告陈楚飚追偿权纠纷 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4-11-25 09:54:04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楚飚:

本院受理原告冯浩斌与被告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佛南法里民一初字第221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庭前证据交换传票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已向黄志敏履行的担保债务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巫伟文、邹锦全、代理审判员麦上康组成合议庭,审判长由巫伟文担任。本院定于2015年1月12日10时0分、10时30分在本院里水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进行庭前交换证据和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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