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佛山市南海胜巧展示制品有限公司、何文悦: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港口镇中谊广告喷绘工作室与被告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佛南法里民二初字第312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庭前证据交换传票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2823元;2、被告从2014年3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至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利率向原告支付所拖欠的货款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彭建华、代理审判员麦上康、人民陪审员李杰安组成合议庭,审判长由彭建华担任。本院定于2015年2月6日9时00分、9时10分在本院里水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进行庭前交换证据和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