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郑锡绍:
关于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鹏与被告梁永滔、杨德林、第三人郑锡绍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佛南法民三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鹏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