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黄伟宏:
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与被申请人何雪萍、被执行人黄伟宏其他执行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佛南法执加字第91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追加何雪萍为(2014)佛南法沥执字第326号案的被执行人,何雪萍应对涉案2012年3月5日前的债务承担责任。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