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泰民: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洁莲和被告朱慧明、杨清澜及第三人陈泰民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佛南法民三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洁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负担;对原告未交纳的50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