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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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南法民三初字第505号原告李洁莲和被告朱慧明、杨清澜及第三人陈泰民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4-11-14 16:53:23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泰民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洁莲和被告朱慧明杨清澜及第三人陈泰民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佛南法民三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洁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对原告未交纳的50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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