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严振国:
本院受理原告赵明江与被告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及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4)佛南法民一初字第1114号案件的民事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连带支付非法用工工伤九级一次性赔偿金92400元(3850元/月×12个月×2倍)、停工留薪期工资11550元(3850元/月×3个月)、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50元/天×24天)、鉴定费1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支付。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姚淑玲、代理审判员陈朝辉、人民陪审员钟晓明组成,审判长由姚淑玲担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5年1月1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28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