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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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南法民一初字第1412号原告李罗初诉被告广东联塑顺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区人民法院2014-11-06 10:29:07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广东联塑顺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罗初诉被告广东联塑顺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司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14)佛南法民一初字第1412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工资6705元、交通费与安装所用黄沙、水泥、水泥钉费用2091元,按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没有订立合同两倍工资14205,合计23001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成员由审判员李淑梅、助理审判员陈朝辉、人民陪审员钟晓明组成,审判长由李淑梅担任。本院定于2015年1月2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2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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