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文雄、冼少华:
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张赶良与被申请人陈文雄、被执行人冼少华其他执行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佛南法执加字第84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追加陈文雄为(2012)佛南法沥执字第60号案的被执行人。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