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谢荣珍、雷佛养:
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人中山市横栏镇盈兴纸类包装厂与被申请人谢荣珍、被执行人雷佛养其他执行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佛南法执加字第81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追加谢荣珍为(2014)佛南法樵执字第188号案的被执行人。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