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佛山市南海区夏南二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人陈树成与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夏南二股份合作经济社、佛山市南海区夏南二村上元南股份合作经济社、佛山市南海区夏南二村上元西股份合作经济社、佛山市南海区夏南二村滘口股份合作经济社、佛山市南海区夏南二村石溪股份合作经济社、佛山市南海区夏南二村石岸口股份合作经济社、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夏南二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执行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佛南法执加字第73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陈树成追加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夏南二股份合作经济社、佛山市南海区夏南二村上元南股份合作经济社、佛山市南海区夏南二村上元西股份合作经济社、佛山市南海区夏南二村滘口股份合作经济社、佛山市南海区夏南二村石溪股份合作经济社、佛山市南海区夏南二村石岸口股份合作经济社为(2014)佛南法桂执字第23号案的被申请执行人的申请。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