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杨勤开、徐泽伦:
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人何更与被申请人杨勤开、被执行人徐泽伦其他执行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佛南法执加字第88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追加杨勤开为(2014)佛南法丹执字第184号案的被执行人。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