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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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南法民三初字第468号原告孔汝文与被告梁锦、巫小华、佛山市巨立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 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4-09-24 17:49:12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梁锦、巫小华、佛山市巨立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汝文与被告梁锦、巫小华、佛山市巨立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台山市汇兴隆五金塑料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狮山分行、佛山市顺德区领正贸易有限公司、吴海成、刘长保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的过程中,依职权追加了第三人关兰英、佛山市顺德区柏熹贸易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佛山南海支行、广东福尔电子有限公司、陈以桂、巫锡关、廉江市百劲电器有限公司、欧利平、李永钦、郑李儒、欧善强、钟国如、孔要娥、张凤连、郑妹、林传清、李笋梅、黄治用参加诉讼,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佛南法民三初字第468号案的宣判传票。

上述诉讼资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4年11月28日下午4时45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审判庭进行宣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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