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钟志林:
关于受理的原告黄永全与被告姚仪平、钟志林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4)佛南法执异字第12号《执行裁定书》。二、佛山市禅城区锦华路85号B座603房(权证号码C3147560)属原告黄永全所有。三、中止对禅城区锦华路85号B座603房屋的执行。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钟志林负担。被告钟志林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定,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