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谭新春:
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与被申请人谭新春、被执行人陈瑞芬其他执行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佛南法执加字第87号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证据材料副本、听证成员通知书、听证传票。申请人起诉请求本院判令:追加被申请人谭新春为(2014)佛南法桂执字第641号案的被执行人。
上述诉讼资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决定由审判员吴晓岚、人民陪审员黎燕华、人民陪审员陈艳芬作为听证成员于2014年11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审判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听证,并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