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叶秀芳、黄炳权:
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商会与被申请人叶秀芳、被执行人黄炳权其他执行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2014)佛南法执加字第60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追加叶秀芳为(2010)南法执字第4818号案的被执行人。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