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区玉枝、何敬和:
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吴国成与被申请人区玉枝、被执行人何敬和其他执行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佛南法执加字第94号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证据材料副本、听证成员通知书、听证传票。申请人起诉请求本院判令:追加被申请人区玉枝为(2013)佛南法樵执字第317号案的被执行人。
上述诉讼资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决定由审判员吴晓岚、人民陪审员黎燕华、人民陪审员陈艳芬作为听证成员于2014年11月14日上午9时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审判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听证,并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