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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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南法民三初字第864号北京日创电器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罗行经济联合社、佛山市瑞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4-08-25 17:18:49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佛山市瑞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日创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罗行经济联合社、佛山市瑞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佛南法民三初字第864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案外人存放在瑞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院内的酸奶机归北京日创电器有限公司所有并进行解封;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上述诉讼资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本院决定由审判员吴晓岚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黎燕华、人民陪审员陈艳芬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7日上午9时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审判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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