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李建锋、郑优佩:
本院受理的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捷和气体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颂英、第三人李建锋、郑优佩、吴永发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捷和气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承担。对原告未交纳的50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定,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