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广州市裕能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华弟与被告黄建江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的过程中,依职权追加了第三人游运娴、广州市裕能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参加诉讼,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向你公告送达(2014)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39号案的宣判传票。
上述诉讼资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4年9月22日下午4时3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审判庭进行宣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