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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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南法民二初字第162号原告佛山市南海金林纸箱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正伟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4-06-20 14:45:06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佛山市顺德区正伟印刷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金林纸箱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正伟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2014)佛南法民二初字第162号案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交换证据传票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你司支付货款60000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判决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曾婉慧、代理审判员叶水凤、人民陪审员陈燕华组成,审判长由审判员曾婉慧担任。本案定于2014年8月11日上午10时于本院第22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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