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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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南法民二初字第160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被告刘亚飞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开庭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4-06-20 14:44:16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刘亚飞、冯志营、刘克俭: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被告刘亚飞(男,1985年3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华县奉母镇沟东行政村沟东村065号,身份证号412722198503061536)、冯志营(成年,住广州市天河区东圃镇吉山乡坡山村广州亚特办公家具有限公司内)、刘克俭(男,1961年8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华县奉母镇沟东行政村沟东村065号,身份证号412722196108291519)、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佛南法民二初字第160号案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2014)佛南法民二初字第160-1号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庭前交换证据传票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内赔偿原告2000元;二、被告刘亚飞、冯志营、刘克俭连带赔偿原告7994元;三、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黄立勋、代理审判员叶水凤、人民陪审员陈燕华组成,审判长由审判员黄立勋担任。本案定于2014年8月11日上午10时于本院第22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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