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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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南法民二初字第12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盐步支行与被告段继斌、高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开庭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4-06-20 14:38:33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段继斌、高智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盐步支行与被告段继斌(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联桂路荟景豪庭荟龙居B座803房,公民身份证号321081197310100310)、高智华(女,汉族,1976年12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联桂路荟景豪庭荟龙居B座803房,公民身份证号321081197612010329)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佛南法民二初字第120号案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2014)佛南法民二初字第120-2号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庭前交换证据传票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段继斌于2011年9月29日签订的编号为G:【抵押】字【佛山分】行【盐步】支行【2011】年【273】《个人网络循环借款合同》项下的10笔贷款现提前到期;二、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以上10笔借款本金人民币996124.92元及至判决确定付款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14年3月6日的利息为53259.68元,本息合计为1049384.6元);逾期履行判决则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两被告连带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应支付的律师服务费48481.54元;四、原告对被告段继斌、高智华提供的抵押的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联桂路荟景豪庭荟龙居B座803房(粤房地证字第C60101644号,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0200027902)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连带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曾婉慧、代理审判员叶水凤、人民陪审员陈燕华组成,审判长由审判员曾婉慧担任。本案定于2014年8月6日上午9时于本院第22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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