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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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南法民二初字第118号原告佛山市粤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扇扬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案开庭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4-06-20 14:37:43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佛山市扇扬贸易有限公司、刘敬芳、吉发、刘伟国、程明华、叶功献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粤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扇扬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沃德森板业有限公司、吉发、刘敬芳、刘伟国、程明华、叶功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佛南法民二初字第118号案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交换证据传票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佛山市扇扬贸易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并从2014年1月15日起至实际还清款日止以5000000元为本金按月息2%计算逾期罚息(逾期罚息暂从2014年1月15日计至2014年4月4日止的逾期罚息为266666.67元,此后的逾期罚息按月息2%计算)。三、被告佛山市扇扬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律师费172000元。三、被告佛山市沃德森板业有限公司、吉发、刘敬芳、刘伟国、程明华、叶功献对上述第一、二项的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七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郭焕桃、代理审判员叶水凤、人民陪审员何丽华组成,审判长由审判员郭焕桃担任。本案定于2014年8月13日上午9时于本院第22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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