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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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南法民二初字第114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被告杨光厚、刘燕凤、佛山市顺德区翔鹭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4-06-20 14:37:05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杨光厚、刘燕凤、佛山市顺德区翔鹭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被告杨光厚、刘燕凤、佛山市顺德区翔鹭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佛南法民二初字第114号案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2014)佛南法民二初字第114-2号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庭前交换证据传票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杨光厚清偿原告贷款本金561万元及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按《个人授信协议》第4条、第12条、《周转易协议书》第5条约定,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上浮35%计算,罚息利率按合同执行利率加收50%执行,应付未付利息按罚息利率复息,暂计至2014年3月4日止,利息为167879.25元、复息为2050.38元,本息合计5779929.63元】;二、被告杨光厚承担本案律师费187598元;三、原告对被告杨光厚、刘燕凤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新容西路3号房地产【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300072774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300072775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刘燕凤、佛山市顺德区翔鹭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杨光厚的上述债务但连带清偿责任;五、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曾婉慧、代理审判员叶水凤、人民陪审员陈燕华组成,审判长由审判员曾婉慧担任。本案定于2014年8月6日上午10时30分于本院第22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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