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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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南法民二初字第11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与被告被告陆伟强、姚小会金融借款合同案开庭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4-06-20 14:35:12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姚小会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与被告被告陆伟强、姚小会(女,1981年8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安区双桥镇新场垭村二组,公民身份证号51130281080435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佛南法民二初字第112号案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2014)佛南法民二初字第112-1号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庭前交换证据传票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解除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住房抵押贷款合同》(编号:2001年南中银房字第270号);二、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贷款本息100707.21元(其中本金98900.66元,利息1744.46元,罚息62.09元、利息、罚息暂计至2014年2月11日,从2014年2月12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逾期利率计算,从判决确定给付之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三、两被告连带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1000元;四、原告对两被告提供抵押物(即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六路11号御景苑南景阁A座4层07号房)经拍卖、变卖后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郭焕桃、代理审判员叶水凤、人民陪审员何丽华组成,审判长由审判员郭焕桃担任。本案定于2014年9月4日上午9时于本院第22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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