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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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南法民二初字第111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被告杨光厚、刘燕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4-06-20 14:34:34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杨光厚、刘燕凤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被告杨光厚、刘燕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佛南法民二初字第111号案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2014)佛南法民二初字第111-2号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庭前交换证据传票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两被告清偿原告贷款本金23538.24元及自2013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利息依《个人贷款借款合同》第5条约定按国家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下浮5%执行,逾期贷款罚息在本合同执行利率水平上加收50%,逾期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复息,暂计至2014年3月10日,利息为人民币3406.24元,复息为人民币59.60元,本息合计27004.08元)。二、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8000元。三、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曾婉慧、代理审判员叶水凤、人民陪审员陈燕华组成,审判长由审判员曾婉慧担任。本案定于2014年8月6日上午10时30分于本院第22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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