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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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南法里民一初字第44号 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4-06-04 10:25:2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佑元

本院受理原告吴文辉与被告王佑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佛南法里民一初字第44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庭前证据交换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卢越雄、邹锦全、人民陪审员李杰安组成合议庭,审判长由卢越雄担任。本院定于2013年7月10日15时在本院里水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进行庭前交换证据和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Ο一四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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