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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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南法里民二初字第7号 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4-06-04 10:24:16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刘中周、广州市白云区明流鞋材厂

本院受理原告高汉明与被告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佛南法里民二初字第7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庭前证据交换传票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刘中周、广州市白云区明流鞋材厂偿还原告欠款本金26100元及利息2320.95元(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计算,算至全部清偿为止);刘中周、广州市白云区明流鞋材厂向原告支付7830元违约金,合计36250.95元,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卢越雄、审判员邹锦全、人民陪审员李杰安组成合议庭,审判长由卢越雄担任。本院定于2014年7月3日9时在本院里水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进行庭前交换证据和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Ο一四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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