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李照新:
本院受理原告高耀云与被告佛山市三水区金本顺发加油站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裕成五金化纤有限公司、李家新、李健开、李照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佛南法里民一初字第88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庭前证据交换传票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佛山市三水区金本顺发加油站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4797792.9元及利息236691.12元(利息暂计至2014年4月8日,2014年4月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以本金4797792.9元按年利率24%计算);2、被告佛山市三水区金本顺发加油站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69000元;3、被告佛山市三水裕成五金化纤有限公司、李家新、李健开、李照新对第一、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蔡东、邹锦全、人民陪审员李杰安组成合议庭,审判长由蔡东担任。本院定于2014年8月18日15时0分、15时30分在本院里水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进行庭前交换证据和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