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佛山市永锵铝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梁永斌: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里水华创业塑胶五金厂与被告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佛南法里民二初字第107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庭前证据交换传票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归还胶条款735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蔡东、邹锦全、人民陪审员李杰安组成合议庭,审判长由蔡东担任。本院定于2014年8月11日16时0分、16时30分在本院里水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进行庭前交换证据和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