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14)佛南法里民一初字第81号公 告

区人民法院2014-06-04 10:19:57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谢亚霞、江正操、佛山市南海森籁木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里水森材益木制品厂、胡远朝、谢亚军:

本院受理原告陈国昌与被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佛南法里民一初字第81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庭前证据交换传票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佛山市南海森籁木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00000元及利息1273740元(利息按月息2.13%计算,从2010年5月14日起计算,现暂计至2014年3月14日止);2、被告佛山市南海森籁木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60000元;3、其余五被告对上述二项请求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六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彭建华、邹锦全、人民陪审员李杰安组成合议庭,审判长由彭建华担任。本院定于2014年7月18日下午14时30分、14时40分在本院里水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进行庭前交换证据和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Ο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无标题文档

版权所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12368
粤ICP备2022064853号-1

粤公网安备:44060502000301号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