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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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南法里民一初字第43号开庭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4-06-04 10:15:29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林亦敏、陆惠芳、佛山市南海三诺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区泓路塑料皮具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邹炽豪与被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佛南法里民一初字第43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庭前证据交换传票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林亦敏立即偿还借款500000元、借款期间利息2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9000元(从2014年2月6日起按日万分之九暂计至2014年2月26日)并承担本案律师费20000元;2、被告陆惠芳、佛山市南海三诺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区泓路塑料皮具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卢越雄、邹锦全、人民陪审员李杰安组成合议庭,审判长由卢越雄担任。本院定于2014年8月8日下午14时30分、15时00分在本院里水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进行庭前交换证据和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Ο一四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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