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利灿佳、利俭仪、佛山市华一模具塑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黄绍波与被告你及你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3)佛南法里民一初字第79号案的民事上诉状。上诉内容为:一、撤销原判决第三项,将该第三项改判为被告佛山市南海华达模具塑料有限公司对被告利灿佳在本案中的借款本息向原告黄绍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维持原判决的第一、二项;3、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Ο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