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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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南法里民一初字第1号原告李子放与被告车宇离婚后财产纠纷 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4-02-20 17:02:13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车宇

本院受理原告李子放与被告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佛南法里民一初字第1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庭前证据交换传票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判令分割离婚协议未作处理的存款中的二分之一即50000元归原告所有;2、判令确认位于珠海市香洲情侣北路389号聚龙山庄50栋的房屋(粤房地证字第C4703379号)被告共有份额归原告所有,并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适用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彭建华、邹锦全、人民陪审员李杰安组成合议庭,审判长由彭建华担任。本院定于2014年4月18日15时40分、15时50分在本院里水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进行庭前交换证据和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Ο一四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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