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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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南法里民一初字第18号原告孙立强与被告广东基柏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桃太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范应胜、邓佩仪、范秋婷民间借贷纠纷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4-02-20 17:01:2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广东基柏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桃太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范应胜、邓佩仪、范秋婷

本院受理原告孙立强与被告你司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佛南法里民一初字第18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庭前证据交换传票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广东基柏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桃太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6000000元、利息40800元及罚息(罚息从2012年9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至还款之日止);2、被告范应胜、邓佩仪、范秋婷为被告广东基柏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桃太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彭建华、邹锦全、人民陪审员李杰安组成合议庭,审判长由彭建华担任。本院定于2014年4月18日15时10分、15时20分在本院里水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进行庭前交换证据和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Ο一四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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