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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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南法里民二初字第10号案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与被告谢亚霞、江正操、佛山市南海森籁木业有限公司、佛山正硕金融借款合同纠公

区人民法院2014-02-20 16:52:59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谢亚霞、江正操、佛山市南海森籁木业有限公司、佛山正硕进出口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里水森材益木制品厂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佛南法里民二初字第10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庭前证据交换传票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请求判决确认原告和被告谢亚霞、佛山市南海森籁木业有限公司、佛山正硕进出口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里水森材益木制品厂、广东华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的经营字佛山分行南海支行2010年22号《个人借款/担保合同》项下的借款提前到期;2、判决被告谢亚霞立即偿还尚欠原告的借款本金1317304.34元及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13年12月20日的利息为63798.4元,从2013年12月11日至判决书确定还款之日的利息按照《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逾期履行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判决被告江正操对被告谢亚霞上述第2项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4、判决被告佛山市南海森籁木业有限公司、佛山正硕进出口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里水森材益木制品厂、广东华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谢亚霞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六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彭建华、邹锦全、人民陪审员李杰安组成合议庭,审判长由彭建华担任。本院定于2014年5月16日下午14时30分、14时40分在本院里水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进行庭前交换证据和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Ο一四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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